释义 |
法律主观: 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包括股东身份不被认可及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1、 股权代持协议 效力遭否定 即使股权代持协议能够证明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之间存在股权代持关系,当股权代持协议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时,仍然会被认定无效。 2、股东身份不被认可 代持股关系应当基于委托关系形成,委托关系为双方法律行为,需双方当事人有建立委托关系的共同意思表示,签订 委托合同 或者代持股协议,对未签订合同但双方当事人有事实行为的,也可以依法认定存在委托代持股关系,并以此法律关系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3、股权被处分 显名股东因其未能清偿到期 债务 而成为被执行人时,其 债权人 依据工商登记中记载的股权归属,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股权 强制执行 。 4、名义股东风险 当没有足够 证据 证明股权代持关系时,在实际出资人怠于履行出资义务时名义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五十二条 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