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市公司收购企业流程是怎样的? |
释义 | 1、收购双方协商收购事宜 尽管收购协议的当事人是收购方以及目标公司的股东。但是通常情况下,收购方进行收购之前会与目标公司董事会提出收购意向,双方就收购事项进行磋商和谈判,最终就收购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工作是在收购方与目标公司之间秘密进行的。所以协议收购一般都是善意收购。 关于收购协议内容的协商和谈判的注意事项,参见本书关于非上市企业并购的兼并协议部分内容。 2、征得被收购股权所有人或其代表的同意,以及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转让 3、收购方与拟被收购的股权人签订收购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是上市公司收购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中约定收购股份的数量、价格和履行方式、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股权收购协议实行的是有限的意思自治原则,即协议双方只能在证券法律规范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自由的协商。如果双方的协议内容超出了有关证券法的强制性内容,那么这些条款是无效的。我国法律对于上市公司协议收购的限制性规定包括: (1)在上市公司的收购中,如果已经采取了要约收购方式进行收购,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能采取协议收购的方式进行收购。这是收购要约法律效力的必然要求。否则,一方面收购人对广大股民发出收购要约,同时又和控股股东进行协议收购的话,则很可能损害到中小股东的利益。这是股东权一律平等的要求。 (2)发起人所持的股份在公司成立后3年内不得转让。股份一经发行,原则是可以自由转让的,但是法律对发起人自由转让其持有的股份的期限,是为了维持公司财产的稳定,同时避免发起人利用手中掌握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3)以协议收购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相关当事人应当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临时保管拟转让的股票,并将用于支付的现金存放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这就是法律对于股权收购协议中关于协议涉及的股份和对价的支付方式的强制性要求。 (4)通过协议收购方式获取被收购公司股份并将该公司撤销的,属于公司合并,被撤销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5)与要约收购一样,在上市公司协议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得转让。这也是为了防止内幕交易,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保护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而设定的。 4、收购方以及目标公司必须履行的法定报告、公告义务 5、协议收购双方履行收购协议,办理股权转让过户等相关手续 协议收购相关当事人完成上述程序之后,进入协议履行阶段。双方应当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关于拟转让的股份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规定履行收购协议。 上市公司收购的操作流程非常复杂,基本上每一家上市公司都有专门的法律顾问,收购过程中肯定要就相关的问题咨询律师的意见,如果没有律师专业的意见,对收购方和被收购方都会造成一定的法律风险。 一、什么是公开收购 公开收购是指上市公司收购人以公开方式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购买所持股票的要约,在受要约股东承诺后进行股份转让,以实现收购目的的上市公司收购方式。公开收购可分为敌意收购和善意收购两种方式。其中,敌意收购风险较大,是指收购方的收购遭目标公司经营者的反对后,收购者仍要收购或者收购者事先未与目标公司经营者协商而突然提出收购股权的收购方式。一般地,资产价值超过账面价值的公司和经营业绩不佳的公司常被认定为敌意收购的目标公司。而善意收购则是收购者事先与目标公司经营者商议,征得同意,目标公司经营者主动向收购者提供必备资料的收购方式。善意收购的成功率较高,收购价格相对较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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