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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能否判缓刑:从犯自首抢劫犯
释义
    抢劫从犯自首可以判缓刑,但需满足条件。自首必须是主动、在未归案前投案,并接受司法机关制裁。投案对象可以是公安机关、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也可以是犯罪人所在单位或被害人等个人。自首方式只需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完全的自首需要在最终审判前接受司法机关的控制和制裁。逃跑后再回来也可算作自首。自首是对犯罪者的积极投案鼓励措施。
    法律分析
    一、抢劫从犯自首能判缓刑吗
    抢劫罪的从犯,有自首的情形,如果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从犯一般可以判处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如何自动投案,才算是自首
    依据规定,自动投案可以构成自首的条件如下:
    1、对当事人而言,首先需要主观上是自愿投案的,其次客观上有投案行为,满足两者可以称之为自动投案。如果是被动投案,如被亲友五花大绑到公安局的或者被警察先发现了再投案,这样并不能体现当事人投案的自愿性,没有真诚悔罪;如果没有投案行为,司法机关无法管辖,其在家里自己真诚悔罪也是不能构成自首的。
    2、就投案时间而言,必须是在尚未归案的时候去投案。包括被讯问或者采取措施前的一下情形:
    (1)犯罪事实没有被发觉;
    (2)犯罪事实被发觉了,但是司法机关没有发现犯罪嫌疑人;
    (3)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都已经被发觉了,但是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没有对其发布强制措施的时候,先一步投案自首,坦露自己罪行了;
    (4)在公安机关已经发布了强制措施的命令,但还没有抓拿归案,犯罪嫌疑人在逃亡过程中自动归案的,也算是自首。包括被追捕时主动投案,在去投案路上被抓或者在异地尚未被发现罪行时因形迹可疑被教育后主动投案等,都属于自首的表现。
    3、就投案对象而言,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也包括犯罪人所在单位、基层组织等,还包括单位负责人或者被害人等个人,只要犯罪嫌疑人向其中任一个投案即可。
    4、就投案方式来说,犯罪嫌疑人只需要将自己主动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就算是自首。
    5、就投案彻底性来说,一旦自动投案,就应当直接到最终审判完毕都接受司法机关控制和制裁,才是完全的自首。否则无论主动归案还是被动归案,归案后逃跑的都不算自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自首后逃跑,逃跑后又回来了,这也可以算是自首,是对犯罪者积极投案的鼓励措施。
    结语
    抢劫罪的从犯,如果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符合一定条件,可以被判处缓刑。自动投案可以构成自首的条件包括:主观上自愿投案,客观上有投案行为,并且投案时间在尚未归案之前。投案对象可以是司法机关、单位组织或个人。投案方式只需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投案后应接受司法机关的制裁直至最终审判完毕,才算是完全的自首。逃跑后再回来也可算作自首。自首是对犯罪者积极投案的鼓励措施。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七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技术侦查措施种类或者适用对象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五条 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公安机关执行的,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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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4:4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