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先予执行复议申请应向哪个级别的人民法院提出? |
释义 |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可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先予执行适用于赡养费、劳动报酬等案件,需满足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迫切需要、申请人主动提出、被申请人具备履行能力的条件。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先予执行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范围是: 第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第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第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所谓的情况紧急,主要是指下列情况: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款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上述类型的案件,需要先予执行的,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第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即当事人之间谁享有权利谁负有义务是明确的。先予执行是预先实现权利人的权利,如果当事人之间谁享有权利谁承担义务不明确,也就无所谓预先实现权利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要一求案件的基本事实是清楚的,人民法院根据案情能够判断出谁是权利人以及权利人享有什么性质的权利。就被申请人承担的义务的性质而言,通常是属于给付、返还或赔偿义务的性质。 第二,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即如果申请人不预先实现有关的权利,则其生活或生产就会遇到极大的困难。 第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当事人是否因生活或生产的急需而要立即实现有关的权利,当事人自己最清楚,因此,先予执行的要求应当由当事人主动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不能主动依职权裁定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 第四,被申请人有履行的能力。因为只有被申请人具有履行的能力,申请人的申请才有可能实现,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才有实际意义。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时,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会停止裁定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先予执行适用于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以及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申请先予执行需要满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以及被申请人具备履行能力等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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