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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先予执行申请书应该交给谁
释义
    先予执行申请书应直接交给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6条和第107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但需满足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的条件。申请人未提供担保的,申请可能被驳回;申请人败诉的,应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法律分析
    先予执行申请书交给谁
    申请先予执行的基本上都是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后正在审理中的案件,申请书直接递交承办该案件的主审法官即可。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拓展延伸
    执行程序中的申请书应当提交给哪个法院?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执行程序中的申请书应当提交给被执行人所属的基层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此,根据具体情况,申请书应当提交给相应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程序的目的是确保债权人能够顺利获得应有的权益,因此正确选择提交法院是非常重要的。建议您在提交申请书之前,仔细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确保您的申请能够得到有效处理和执行。
    结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和第一百零七条,申请先予执行的案件应当提交给被执行人所属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的案件一般是已经立案受理并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在选择提交申请书之前,建议您详细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确保您的申请能够得到有效处理和执行,保障您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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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6:1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