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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安单位法律法规(公安机关有哪些行政处罚权)
释义
    1.公安机关有哪些行政处罚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公安机关的权利和法定权利分别是哪些
    公安机关权力可以分为:
    1.治安行政管理权;
    2.刑事司法权;
    3.警械、武器使用权;
    4.紧急状态处置权。
    一、公安机关权力,是公安机关在国家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可以行使的权威性措施和手段。它与国家其他权力一样,具有支配和要求服从的意义。
    由于公安机关权力是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行使的,并受相应的制约,所以又称公安机关的权限。
    二、公安机关权力的特点
    (1)法定性。公安机关的各项权力都由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反映国家意志,行使公安权力,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定程序进行。
    (2)强制性。任何国家权力都具有强制性。而公安机关权力则具有特殊强制性。其特殊性在于公安机关以暴力为后盾,能采取行政的、刑事的强制手段和措施。特别是对违法犯罪分子依法可以采取人身方面的强制措施,被实施公安权力的对象只能服从。
    (3)特许性。法律规定的公安权力。只准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4)单向性。公安机关的意思表示,是国家意志的单方面表示,不以当事人是否同意为条件
    3.公安民警法律法规是什么及巡逻防控执法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安全和治安秩序,为公民提供救助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警察巡逻执勤工作,由城市公安机关依照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条 人民警察巡逻执勤,采取徒步为主,自行车、机动车相结合的方式。
    城市公安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巡逻警区。
    第四条 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维护警区内的治安秩序;
    (二)预防和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三)预防和制止犯罪行为;
    (四)警戒突发性治安事件现场,疏导群众,维持秩序;
    (五)参加处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六)参加处置灾害事故,维持秩序,抢救人员和财物;
    (七)维护交通秩序;
    (八)制止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九)接受公民报警;
    (十)劝解、制止在公共场所发生的民间纠纷;
    (十一)制止精神病人、醉酒人的肇事行为;
    (十二)为行人指路,救助突然受伤、患病、遇险等处于无援状态的人,帮助遇到困难的残疾人、老人和儿童;
    (十三)受理拾遗物品,设法送还失主或送交拾物招领部门;
    (十四)巡察警区安全防范情况,提示沿街有关单位、居民消除隐患;
    (十五)纠察人民警察警容风纪;
    (十六)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由人民警察执行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依法行使以下权力:
    (一)盘查有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人员,检查涉嫌车辆、物品;
    (二)查验居民身份证;
    (三)对现行犯罪人员、重大犯罪嫌疑人员或者在逃的案犯,可以依法先行拘留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四)纠正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
    (五)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执行处罚;
    (六)在追捕、救护、抢险等紧急情况下,经出示证件,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的交通、通讯工具。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坏的应当赔偿;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在巡逻执勤中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对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案件、事件和事故,应当进行先期处置。
    对需要查处的案件、事件和事故应当移交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七条 人民警察巡逻执勤时必须做到:
    (一)穿着警服,系武装带,佩戴枪支、警械和通讯工具;
    (二)恪尽职守,遵守法律和纪律;
    (三)严格执法,秉公办事,不得超越或滥用职权;
    (四)举止规范,文明执勤,礼貌待人。
    第八条 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应当接受公民的监督;公民发现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提出控告和检举。
    第九条 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应当支持巡逻警察的执勤,服从巡逻警察的管理,不得阻碍其依法执行职务。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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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1:4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