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小微企业可以做一般纳税人吗 |
释义 | 一、一般纳税人属于小微企业吗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小微企业划型标准的即为小微企业。具体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二)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能享受上述优惠。 (三)所得税优惠政策: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与增值税的小微企业规定不一样。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减半征税政策) 二、小微企业如何与银行建立关系? (一)企业要讲究信誉。企业在与银行的交往中,要使银行对贷款的安全性绝对放心。如何使银行对企业放心呢? 首先,企业要注意抓好资金的日常管理。因为银行在对企业进行考察时往往是从企业资金的使用、周转和财务核算等方面入手。 其次,企业应经常主动地向银行汇报公司的经营情况,使银行在与企业经常性的沟通中,加强对企业的信任度。 最后,企业还应苦练内功,真正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用实际行动建立良好的信誉。 (二)企业要有耐心。在争取贷款时要有耐心,充分理解和体谅银行的难处,避免一时冲动伤和气,以致得不偿失。 (三)要主动、热情地配合银行开展各项工作。如积极配合银行开展各种调查,认真填写和报送企业财务报表;贷款到期主动按时履行还款或展期手续,以取得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信任等。 三、小微企业怎么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一步:主要看上年度是否属于小微企业。 如果上年度不是小微企业,则不管本年度是否属于小微企业,须先按25%税率计算预缴;如果上年度是小微企业,则参照本文第二步进行操作。 操作提示: 上一年度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可以在年初知晓,但上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往往在汇算清缴后才能确定。 汇算清缴期限为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上一年度是否属于小微企业,最迟可能在5月31日才知晓。 而本年度的预缴即使按季度预缴,也需在4月15日前办理,因此,第一季度预缴时,企业通常只能依据上一年度预缴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判定。 就而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3号是4月18日颁布的,企业已完成了第一季度的预缴,可能在预缴时没享受最新的扩大范围减半优惠政策。多预缴的税款,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或在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多缴的税款可以退还。 第二步:预缴税款需根据征收方式而定。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分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一般又分为定额征收和定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一)定额征收。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期(月或季度)预缴。 (二)定率征收。不仅要看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大于10万元,还要看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是否大于10万元或3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四、一般小微企业标准是什么 目前,我国企业包括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等多个类别。不同类型是企业划分标准各有差异,现阶段的划分标准主要有以下三点: 1、在资产总额方面,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2、在从业人数方面,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3、在税收指标方面,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以上是通过资产、从业人数、税收指标等三个方面来认定小微企业。不同的行业,小微企业认定标准也会有所差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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