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我国《刑法》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之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一、减刑的程序包括: 1、日常考核。根据拘留所服刑罪犯的表现进行计分考核。 2、监室推荐。各监室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根据其日常得分公开评比推荐,报管教民警同意; 3、集体研究。看守所对监室推荐名单进行集体研究,确定拟减刑人员; 4、公示。将拟减刑名单公示。罪犯若有异议,可以向所领导、驻所检察人员投诉、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