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减刑与假释的执行程序差异 |
释义 | 减刑和假释在对象范围、次数、方法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差异。减刑适用于各类刑罚,次数不受限制,减轻刑罚但需继续执行;假释仅适用于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只能一次宣告,提前释放且恢复自由;减刑无考验期,不再执行已减刑的刑罚;假释有考验期,满期视为刑罚执行完毕,撤销假释则可能重新执行刑罚。 法律分析 (1)适用的对象范围不同。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适用的次数不同。减刑不受次数的限制,对一个犯罪分子可以适用一次或者几次,假释只能宣告一次; (3)使用的方法不同。减刑是对原判刑罚适当减轻,罪犯经减刑后,如果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仍需在监狱继续执行;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罪犯被假释后,当即解除监禁,恢复人身自由; (4)法律后果不同。减刑没有考验期,即使犯罪分子在减刑以后再犯新罪,已减去的刑罚也不再执行;假释附有一定的考验期,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加时考验期内,如果没有发生撤销假释法定的事由,假释考验期满,即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如果发生撤销假释的法定事由,则撤销假释,依法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收监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拓展延伸 减刑和假释的法律程序比较及影响因素 减刑和假释是刑罚执行中常见的手段,它们在法律程序上存在一些差异。减刑是指根据被判决人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和改造情况,减轻原判刑期的一种方式。而假释则是指在刑满释放前,根据被判决人的改造情况和社会需要,提前解除其刑罚执行并监外执行的措施。在法律程序上,减刑需要经过法院的审查和决定,而假释则需要经过监狱管理机关和假释委员会的审核和决策。影响减刑和假释的因素包括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刑罚执行表现、改造情况等。同时,社会对于减刑和假释的态度也会对其执行产生一定的影响。综上所述,减刑和假释的法律程序存在差异,并且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结语 减刑和假释是刑罚执行中常见的手段,它们在法律程序上存在一些差异。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不受次数限制,可以适用一次或几次,而假释只能宣告一次。减刑是对原判刑罚适当减轻,仍需在监狱继续执行;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恢复人身自由。减刑没有考验期,即使再犯新罪,已减去的刑罚也不再执行;假释附有考验期,如无撤销假释事由,考验期满即认为刑罚执行完毕。综上所述,减刑和假释在法律程序、适用对象、次数、方法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差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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