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等级鉴定材料具体都有哪些 |
释义 | 作为一名专业人士,对于问题过失致人死亡刑事辩护词怎么写我的回复是审判长、审判员:河南殷商律师事务所接受王?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过失致人死亡案件被告人王?的辩护人。现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该案显著区别于传统的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件。本案中,被告人的过错程度极小,且过失行为与死亡后果之间的关联关系非常微弱。 1、被告人的过失行为与死亡后果之间的关联关系非常微弱。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显示,董?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重症冠心病急性发作;外伤及死前纠纷为冠心病发作的诱因。首先,“外伤”这一诱因与被告人无关。即使被告人实施了证人所称的“推人”行为,则如此轻微的肢体接触也不会对董金涛造成任何外伤。其次,对于“死前纠纷”这一诱因,辩护人认为,纠纷导致董?情绪激动,符合常理,但不会必然导致死亡,死亡的主要原因在于董?的特殊体质---重症冠心病。该诱因在民事赔偿中的参与度通常为八分之一,参照该标准,死前纠纷与被害人的死亡后果之间的关联显然非常微弱。另外,鉴定结论所称的“诱因”,是否是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联;该关联关系的密切程度是否足以让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2、与传统过失犯罪相比,被告人在该案中过错程度极小过失分为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两种形态。本案中,王?不认识董?,根本不知道其患有重症冠心病,所以,对纠纷可能诱发的严重后果没有预见能力,也不存在预见义务,故,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同时,因无法预见该严重后果,所以在纠纷发生之前也不存在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心态。直到双方发生争执后,董*才告知“我爸有病,不要打他”,但纠纷已经发生,王?来不及制止,但确实没有人打董金涛。所以,如公诉机关认为王?构成过于自信的过失,那么,王?的过错程度显然很小。 二、被告人具有以下从宽处罚情节。 1、被害人的儿子董*对于该起纠纷的发生过错在先。既然鉴定结论认为被告人与董*之间的纠纷是董?自身疾病发作的诱因,那么,董*对其父的死亡也有过错。董*当时将车停在煤球厂大门口长时间阻挡被告人通行,被告人鸣笛后,董*不但不让行,反而故意倒车、撞车挑衅,以致双方发生争执。董*明知其父患有严重疾病,仍蓄意挑衅,不顾及可能发生的严重后果,系典型的过于自信的过失。 2、被告人家属已经与受害人家属就该案达成和解协议,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积极赔偿,并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按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对于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被告人无前科,本案系初犯、偶犯。且庭审认罪态度较好。另外,被告人家中还有年近九旬的老母亲无人照顾。综上,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主观过错不大,且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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