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知识产权收益归属问题探讨 |
释义 |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知识产权收益,可以通过折价分割、行使财产期待请求权和建立法定婚姻补偿制度来平衡夫妻双方的利益,保护利益受损方,体现保护弱者的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律分析 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首先,考虑对可以分割的知识产权进行折价分割。例如夫妻共有的商标、商号及专利,均可以考虑首先进行知识产权评估,然后由知识产权所有方给付对方一定折价款。在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对著作权的物质载体进行分割,这样双方可以分担知识产权价值涨跌的风险。 其次,行使财产期待请求权。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知识产权收益的期待权,在离婚时无确定具体的经济价值的,可以允许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暂时不予分割,但一方对另一方处分知识产权取得的收益享有请求权,该请求权的标的应当是收益扣除知识产权的维持费用后的余额。 再次,建立法定婚姻补偿制度。因期待权保留本身比较容易被权利所有人规避,因此当亊人应可以选择在离婚时一次性解决争议,即依赖于我国法定婚姻补偿制度的建立。该制度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间,一方对另一方有隐性的付出或投资,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的财产转化为一方的技能及财产期待权时,一方有权要求受益方给予补偿的制度。法定婚姻补偿的具体金额,可以根据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计算,可以设定最高额限制。法定婚姻补偿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地平衡夫妻双方的利益,保护利益受损方,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体现保护弱者的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结语 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知识产权收益应被视为共同财产。为了实现公平分割和保护利益双方的原则,可以考虑折价分割可分割的知识产权,行使财产期待请求权,并建立法定婚姻补偿制度。这些措施将有助于平衡夫妻双方的利益,保护弱势方,并确保知识产权收益的公正分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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