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分公司注销,总公司是否应承继履行劳动合同? |
释义 | 应区别分公司是否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分公司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据《民法典》和《公司法》之规定分公司的权利义务归属于总公司。但在劳动法范畴,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之规定,如果分公司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且依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不存在总公司承继履行的劳动合同的问题。但是,如果分公司未取得独立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也未得到总公司的委托,或者未取得独立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经总公司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若分公司注销,则应当由总公司承继履行劳动合同。风险提示: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公司注销后劳动合同是否终止 公司注销劳动合同会自动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分公司注销后,可以起诉总公司吗? 分公司注销了可以起诉总公司,没有总公司或者总公司表示不参加诉讼的,终结诉讼。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总公司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风险提示:分公司是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但无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公司注销成立新公司,是否需要承担原债务? 通常公司注销后又设立新公司的,新公司不需要承担原公司的债务。原公司的债务由注销之前的公司财产进行清偿。《公司法》规定,不管公司是什么原因要注销登记的,都必须先依法清算后,才可以注销登记,否则公司股东都需要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风险提示:公司注销成立新公司,公司股东存在以下行为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1、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股东应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2、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股东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5、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清算,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分公司被注销总公司是否承担其债务? 分公司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其注销后,产生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责任。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的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风险提示: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分立属于重大事项,应当由股东会以特别会议决议方式决定。 公司注销后,劳动者的工资谁支付? 原则上,公司的债务应由公司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公司注销后,应由作为清算义务人的股东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因劳动纠纷而对公司享有债权的,劳动者亦属于公司合法债权人。如果公司股东明知劳动纠纷案件未结,而将公司注销的,作为清算义务人的股东应对公司欠付劳动者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风险提示:如果公司准备解散清算或进入破产程序,均应履行对债权人的通知义务。公司通知债权人应当做到有效、全面,不应遗漏任何一种类型的债权人。如果公司清算义务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债权人是有权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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