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要约人的权利主要包括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撤销要约,或在要约到达相对人之前撤回要约。如果要约人希望撤回要约,撤回通知应在要约到达相对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相对人。 法律分析 要约人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在要约到达相对人之前撤回要约,以及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撤销要约。如果要约人要撤回要约,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相对人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相对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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