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公司收益的分配顺序为:1、弥补亏损;2、提取法定公积金;3、提取任意公积金;4、支付股利,即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应分配给股东,即向股东支付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四条规定,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四条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股东可以依据民法典第八十五条、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