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到迁入地的公安机关户政窗口申请准迁证明。 2.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领取《户口迁移证》。 3.申请人持身份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第二联、身份证、入户地址户口簿到申请入户的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一、上海积分落户的申请材料 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3.劳动(聘用)合同; 4.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 5.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6.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磁卡。 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二、上海市投靠落户需要的材料 (一)异地投靠配偶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1、本人申请; 2、户主同意接收的书面意见; 3、当地村委会、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 4、当地派出所出具的申报人员全家的户籍证明; 5、随迁子女在校读书的学校证明; 6、沪地配偶单位证明; 7、结婚证复印件; 8、独生子女证复印件; 9、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10、沪地配偶户籍证明并注明户口性质。 (二)就地投靠配偶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1、本人申请; 2、户主同意接收的书面意见; 3、村委会、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 4、子女在校读书的学校证明; 5、配偶单位证明; 6、结婚证复印件; 7、独生子女证复印件; 8、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9、申报农转非户口人员的户籍证明; 10、被投靠人配偶户籍证明并注明户口性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