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理赔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
释义 | 强制汽车交通事故理赔的疑问: 1、因汽车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体伤、残废或死亡者,加害人不论有无过失是否均须理赔。 2、被保险汽车发生汽车交通事故,受益人是否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3、受益人依规定请求保险给付者,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同时有本保险以外之其它种类保险时,处理原则为何。 4、被保险汽车与他车发生车祸致本人受伤,受害人应向谁申请理赔。 5、肇事者如果没有投保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或肇事者逃逸,受害人应该怎么办。 6、汽车交通事故之受害人如何申请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残废给付。 一、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被保险人的权利有:决定保险合同是否有效。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及其保险金额,在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的情况下,保险合同无效。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有权指定或变更受益人,而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事先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被保险人的义务有: 1、投保前进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2、知悉保险事故后尽快通知保险公司的义务; 3、提供保险事故理赔相关证明、资料的义务; 4、被保险人职业发生变化或保险标的风险因素增加或减少通知的义务。 二、撞死人了保险公司赔了自己要赔吗 开车撞死人保险公司赔了,自己需不需要赔偿分两种情况: 1、若司机没有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毒驾等违法驾车,则自己只需承担在保额范围内扣除医疗费用中的非医保费用,其他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100%赔偿; 2、若肇事司机违法驾车,则保险公司不作任何赔偿,只能自己赔偿受害者。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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