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起诉立案的标准之一是原告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也就是原告主体适格。立案时发现原告主体不适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立案受理后发现原告主体不适格的,告知原告后,原告可以撤回起诉。若原告拒不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律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 第十五条 经审查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答辩状中写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一)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 (二)没有明确的被告或者错列被告; (三)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或者事实根据; (四)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或者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五)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 (六)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 (七)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八)重复起诉; (九)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 (十)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 (十一)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 (十二)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