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罪犯假释后,原籍地不接受怎么办? |
释义 | 假释是对服刑人员在执行一定刑期后,表现悔改且不再危害社会的情况下,提前释放的制度。法院在假释裁定前需进行调查评估,假释辖区不接受时可沟通解决。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符合条件的可通过沟通后下达假释裁定。沟通不成功时,可更换住所地、假释辖区重新调查评估。 法律分析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假释是由法院依法进行裁定的,在下达假释裁定前,如假释辖区不接受,法院应当对假释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服刑人员及其家属也可以与假释辖区进行沟通。对于不符合假释条件的,法院将不予批准有关假释的建议和申请,对于符合假释条件的,在服刑人员及其家属与假释辖区成功沟通后由法院下达假释裁定,确实未能沟通成功的,服刑人员及其家属可以更换住所地、更换假释辖区而由法院重新调查评估。 拓展延伸 罪犯假释后,原籍地拒绝接纳:如何应对? 当罪犯假释后,原籍地拒绝接纳,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应对这种情况。首先,我们可以与原籍地的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解释罪犯假释的原因和重要性,以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其次,我们可以寻找其他地方,如其他城市或社区,愿意接纳这些罪犯并提供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同时,我们也可以与非政府组织、社会工作者和相关机构合作,共同为这些罪犯提供必要的援助和支持,包括住房、就业机会和心理辅导等。最重要的是,我们要坚持法律原则,确保罪犯假释后的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通过以上措施的综合应用,我们可以有效地应对罪犯假释后原籍地拒绝接纳的问题,为他们提供重新开始的机会,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结语 通过假释制度,对于那些在服刑期间表现出悔改并不再对社会构成威胁的罪犯,可以提前释放。然而,当原籍地拒绝接纳这些罪犯时,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这包括与原籍地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寻找其他城市或社区愿意接纳罪犯并提供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同时,与非政府组织、社会工作者和相关机构合作,为罪犯提供住房、就业机会和心理辅导等必要援助和支持。通过坚持法律原则,确保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我们可以有效地解决罪犯假释后原籍地拒绝接纳的问题,为他们提供重新开始的机会,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监狱应当按期假释并发给假释证明书。 对被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撤销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六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五条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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