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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务人不能清偿为根据确定担保人的责任是不是合理的
释义
    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除非债务人下落不明、破产、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保证人放弃权利。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要求其履行或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不确定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且债务人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以下情形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681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民法典》第681条第1款,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内容由 左少林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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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2:5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