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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诉讼管辖登记地有哪些
释义
    1、从级别管辖上来讲,一般离婚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对于在当地影响较大的离婚案件或有其他情形,受诉人民法院审理有困难或不便审理的案件,当地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由相邻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2、离婚诉讼通常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户籍所在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3、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下,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1)对不在国内居住的人起诉离婚的;
    (2)对下落不明的或者宣告失踪的人起诉离婚的;
    (3)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起诉离婚的;
    (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起诉离婚的;
    (5)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
    (6)夫妻均为军人,其中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7)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一、离婚诉讼条件有哪些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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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3:2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