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A办理离婚用预约吗 |
释义 | 不需要预约的。婚姻登记办事指南 一、申请婚姻登记条件 (一)申请结婚登记条件: 1、当事人中有一方具有新乡市常住户口; 2、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双方自愿结婚。 (二)申请离婚登记条件: 1、当事人中有一方具有本区常住户口;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双方自愿离婚。 (三)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条件: 1、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离婚,现今仍维持该状况; 2、婚姻证件遗失或损毁; (四)申请撤销婚姻条件: 1、当事人因受胁迫结婚; 2、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二、具体要求 (一)结婚登记:当事人应提交3张2寸的双方近期免冠合影照片,交纳工本费9元。本市居民应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 2、由本人到登记现场亲自填写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二)离婚登记:当事人应提交2寸的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各2张,交纳工本费9元。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 2、本人的结婚证(原件); 3、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三)补领婚姻登记证: 1、本地居民应出具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 2、补领结婚证应提交3张2寸的双方半身免冠合影照片。补领离婚证应提交2张2寸的单人半身免冠照片。 (四)撤销婚姻:当事人应提交: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三、结婚登记办事程序 1、当事人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填写声明书; 3、婚姻登记机关初审和受理及审查; 4、登记发证或不予办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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