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已经三次起诉离婚,继续起诉法院会判决离婚吗? |
释义 |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准予离婚的几个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六)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七)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我们今天看一则案例(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5民终1151号)是否起诉了几次离婚后法院就一定会判决离婚呢? 案件基本事实如下:曹某(男)、康某(女)双方于1984年经自由恋爱后按农村风俗举办婚礼并同居,婚后生育两个子女,均已成家。2016年9月、2017年7月、2018年4月原告三次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均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后曹某于2019年继续提起离婚诉讼,诉讼请求如下:1、要求与被告离婚;2、位于县城的一套住房归原告所有,位于汪岗××三间两层归被告所有;3、平均分割固始至盛泽班车的股份。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结婚前期感情较好,后因双方为一些家庭生活琐事未能及时妥善处理及进行有效沟通致矛盾加剧,期间甚至还发生过一些冲突,但这些都是因双方情绪激动未能保持应有的克制所致,不能证明双方没有了和好的可能。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较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加之被告身患××,正需要原告的扶助和照料,如本院判决双方离婚,无疑会加重被告的病情。所以,作为原、被告双方应当摒弃前嫌、求同存异、互谅互让。为了家庭的稳定及社会的和谐,能再给原、被告双方一次机会,本院暂不准予双方离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曹某要求与被告康某的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后曹某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1、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9)豫1525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2、改判准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3、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信阳中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中,虽然上诉人曹某和被上诉人康某在处理家庭生活琐事中未能及时沟通导致夫妻感情出现问题,但上诉人曹某并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时,夫妻之间应当互相扶助。由于被上诉人康某目前身患重大疾病,也需要上诉人的关心关爱和家庭温暖,因此原审法院结合全案事实,认为双方应当摒弃前嫌、互谅互让并判决驳回曹某要求与康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曹某承担。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提起离婚诉讼并不是第二次起诉后法院就一定会判决男女双方离婚,法院会依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及子女情况还有是否有重大过错进行综合认定男女双方是否感情确已破裂,本案中曹某和康某两人已结婚三十五年,双方子女均已成年,且由于女方患有重大疾病需要照料,法院认定两人之间感情基础牢固,驳回了曹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我是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屈晓菲律师,您可以直接百度搜索屈晓菲律师。欢迎你留言交流或者电话咨询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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