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能否在破产重整中收回欠款?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员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在公司破产后具有优先清偿权。员工应与其他债权人一起向法院申请参与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公司未申请破产,员工可以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向法院提出重整或破产清算申请,以追讨欠薪和其他费用。 法律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2、公司的破产肯定将在法院受理,员工的债务是第一顺序的赔偿对象,所以你应该与大家一起,直接到法院申请参与诉讼,索取公司拖欠的工资,唯有此路可以维护你们的合法权益。 3、如果公司不到法院申请破产,依据《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被拖欠工资或其他费用的员工都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拓展延伸 破产重整程序下的债务清偿机制 破产重整程序下的债务清偿机制是指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实现债务的清偿,法律设立了一套相应的机制。根据破产法规定,债务清偿机制主要包括债务重组、债务减免和债务转让等方式。债务重组是指通过重新安排债务的形式,使企业能够在一定期限内按照约定的方式偿还债务。债务减免是指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同意减少债务金额或延长偿还期限等方式,以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债务转让则是指将企业的债务转让给第三方,由第三方承担债务责任。通过这些债务清偿机制,破产重整程序能够实现债务的合理清偿,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一定的喘息和重整的机会。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依次为: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其次是欠职工的工资、医疗等费用,以及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和补偿金,再次是公司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因此,作为员工,你应与其他员工一同前往法院申请参与诉讼,以索取公司拖欠的工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公司未申请破产,你们可以根据《破产法》第七条的规定,向法院提出重整或破产清算申请,以保护自己的权益。破产重整程序提供了债务清偿机制,包括债务重组、债务减免和债务转让等方式,以实现合理清偿债务、保护债权人利益,并为企业提供重整机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二条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一条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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