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期间所得的工资、经营收益、知识产权等为共同财产,夫妻有平等处理权;个人财产包括婚前财产、损害赔偿、遗赠等,夫妻可以书面约定财产归属;若约定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以个人财产清偿。 法律分析 《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应排除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另外,男女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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