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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的可得利益损失
释义
    何为可得利益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此可见,由于一方违约,受害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应取得的财产利益,造成其获得利益的机会丧失,从而导致利润损失。
    具体到房屋租赁关系中,由于房屋租赁是一种持续性的关系,在此关系下,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守约方可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行使单方解约权,并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造成守约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如果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装修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等。
    如果承租人违约,对于出租人的可得利益损失一般表现为租金利益损失,因承租人不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就是未履行期限的租金收益。而这部分的租金收益,由于租赁合同明确写明租金标准、租赁期限,承租人完全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就预见到、计算到。因此,由于承租人原因提前解除合同,房屋闲置期间的租金损失就应该得到赔偿,但一般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于此相反,如果因为因出租人根本违约行为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在合同没有相关约定的前提下,承租人是可以要求出租人赔偿其另行寻找替代房屋周转期间所受损失的。相关赔偿的标准可以根据租赁房屋闲置期间或寻找替代房屋周转期间的租金损失,一般也是不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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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13:5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