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凡自愿复员的干部,按军龄长短计发:军龄不满十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一个半个月的本人原工资;军龄不满一年,发给两个半个月的本人原工资;军龄不满二十周年的,军龄每满一年,发给三个月的本人原工资;军龄二十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四个月的本人原工资。军龄不满一周年的部分,按年标准的二分之一计发。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三十七条 士官家属符合随军条件未随军的,由军队发给分居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 第三十八条 士官牺牲、病故的,其随军家属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管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牺牲、病故军官的随军家属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士官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和房租补贴。家属随军的士官,实行公寓住房与自有住房相结合的住房政策,具体办法由军队有关总部规定。士官未随军配偶来队探亲,由团级以上单位按照规定提供临时来队住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