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正义的征途——法学博士后的诉讼手记(61) |
释义 | 【我的讼No.173No.174】贡茶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两案 最初做贡茶的是一家深圳公司,定位比较高端,选址一般在高级商场或者机场,在全国开了几百家店。“贡茶”因为是商品特有名称,无法取得商标,有些商家看中这一点,纷纷打起了贡茶的主意,资本蜂拥而入,仿佛一夜之间,贡茶的招牌挂满了大街小巷,贡茶的江湖风起云涌。 我们的客户是模仿贡茶的商家中最成功的一家,一度在全国开了几百家店,一年收加盟费数亿元,而这个老板听说最初只是在我们律所附近开了一家小面馆。风口到了,猪都可以飞起来,当然,官司也会随之而来。 深圳这个家公司起诉客户广东总公司及虎门分公司,称我们侵犯其数个商标的专用权,根据商标的不同,分为两个案子,各索赔300万元。由于当事人门店装潢与原告基本一样,仿冒的意思比较明显,而且对于商标的模仿也极为一致,原告的商标为“溢香杯”,几缕香气向左飘,当事人只是把它们P成飘向右边,无疑构成近似。另一个案子的商标为组合商标,包括该”溢香杯“,情况也几乎一样。 因此,这两个案子的抗辩空间就非常小,我重点在说因为组合商标已经包含了”溢香杯“,如果法院判决组合商标侵权,就不应再认定”溢香杯“侵权了,不过法院没有采纳我的意见,仍适用旧《商标法》,顶格各判处赔偿50万元。当事人不服,上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被维持原判。 几年后,我有个师兄通过法学院的一位老师联系到我,问我这两个案子的情况,他说他准备代理这两个案子的再审,我给他说了这个案子的情况,后面怎么样,我没有再问他。 我后来听说,因为做贡茶的公司越来越多,市场非常混乱。这家找张铁林代言,那家便能找到李湘,这家玩出一个新花样,第二天那一家也这么做了。最初还可以收到不菲的加盟费,之后不少公司就玩免费加盟,只赚取原料钱,利润便越来越薄。加盟的小老板的心态也很有意思,他们都知道这种加盟合同是无效的,交了一点钱,甚至不交钱,把套路学会,就自己玩自己的,连原料都不需要再找他们买。竞争越来越无序而激烈,不到几年时间,这个市场就被全部做烂。 结案之后,还有个搞笑的“片尾曲“。我有位学生在法院做书记员,几年前的一天下午,她突然通过微信发了一张图片给我。图片是一家贡茶店,墙壁上贴了这个案子的判决书,她看到我是代理人,所以拍了照片发给我看。这家店正是原告的加盟店,他们可能是想通过这种方式告诉客户,他们家的贡茶才是最正宗的。不过,这种宣示方式,让我这个败诉方的代理人,有些哭笑不得。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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