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正义的征途——法学博士后的诉讼手记(42) |
释义 | 【我的讼No.152】债权人代位求偿纠纷案 这个案子是我琢磨出来的,虽然困难重重,但最终还是做成了,帮当事人挽回了近400万损失。 我代理当事人赢了一个案子,标的额1100多万元,案涉债务还有几个担保人。强制执行之后,我们发现被执行人基本上无剩余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的一个担保人有一套别墅,不过已经被一家银行捷足先登,在我们申请执行之前拍卖掉,只是执行款尚未分配。 我隐约感到这里面可以做点文章,于是想办法找到这个担保人与该银行的案件的判决书。发现这位担保人在这个案子中的地位同样是担保人,将别墅为他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我觉得可以把这个债务中的其它保证人和债务人告了,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求偿权。 我代理当事人起诉了银行债务案中的债务人和其他保证人,要求他们连带支付我方近400万元,理由是他们都是我们债务人的债务人,我们的债务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和其它保证人追偿,在他怠于行使追偿权的情形下,我们可以代为行使该权利,向次债务人追偿。 立案比较顺利,不过案件分到法官手上后,我接到法官的电话,他要我去法官办公室。他似乎火气很大,说我们的起诉很荒唐,要我赶紧撤诉。我问何故,他说别墅的拍卖款都还没分配,你怎么知道你的债务人不会向次债务人追偿?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时候明显未到。我跟他解释了几句,发现没法说服他,只好说我方坚持不撤诉,法官您依法判决吧,他似乎火气更大了。 开庭时的争议更激烈,大部分的被告说,物权法只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没有规定可以向其它担保人追偿。债务人则说银行贷款只用了一部分,有200万是这个担保人自己使用的,还提供了证据。还有个被告是香港商人,她说:我们是向银行借钱,都不认识原告,我实在不明白怎么就被他给告了。我一看他们都没抓住这个案子的重点,松了一口气。 我准备了几个类似案例,证明债权人可以行使追偿权的时间点,也找到担保法关于保证人追偿权的法律解释,努力说服法官。法官开庭时同样声音激烈,可见是个脾气大的法官,我一直有些忐忑。好在他的判决很公正,完全支持我方诉求。一审判决后,全部被告均上诉,在中院又是一番恶战,在此略下不表,二审维持原判,我方全胜。 这个案子有运气的成分,众被告的律师们显然轻敌了,他们再多做一些研究,肯定会有更好的应对策略的,所幸他们都没有。做这种结果高度不确定的案子,律师的压力是很大的,压力不但来自当事人,也来自法官,还来自对专业知识的高度需求。当然,能够把一个当事人没有想到,法官也认为荒唐的案子做成,这种快乐也是无法形容的。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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