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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正义的征途——法学博士后的诉讼手记(51)
释义
    【我的讼No.162】顾问单位民间借贷案
    顾问单位原来由两人合伙经营,因为前期投资较大,一位股东认为风险很大要求退出,另一位股东同意退还投资款,向其出具欠条,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他太太经营了一家个体工商户,担保人处有该个体工商户盖章。欠款金额160万元。
    这是一个简单的案件,主要涉及三个法律问题:一是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欠条只约定了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但对逾期还款利息并未约定。二是已还款如何清偿抵充问题。当事人说还的是本金,而对方主张说还是的利息,本金仍未变。三是他太太要不要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原告其实有两个选择,他要确定主张被告太太承担责任的依据,究竟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纯粹基于担保人的身份。
    对于第一个问题,法官引用民法中的诚信原则,认为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损失不应低于借款期间的利息损失。对于第二个问题其实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应按先利息后本金的方式偿还债务。对于第三个问题,法官认为案涉债务为丈夫一方债务,但是妻子用自己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公章在担保人处盖章,应视为愿意承担担保责任,故判其连带偿还案涉债务。
    我不太认同法官对焦点一和焦点三的判决理由,但这是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他说的也有道理,而且还在判决书中作了比较详细的论述,回应了我的全部答辩观点,因此算得上是一个不错的判决。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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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10:5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