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未经作者授权,利用技术图纸制造产品并不构成图纸作者的著作权侵权。原因主要有以下3点: 首先,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作品,著作权法第三条明确指出,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技术图纸因具备独创性不会被排除在作品的范畴之外,但其中涉及技术、工业设计的内容并不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其次,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因此,著作权法意义上对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的复制,仅指以印刷、复印、翻拍等复制形式使用图纸,而不包括按照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进行施工、生产工业产品。 第三,从立法目的的角度,著作权法立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权益,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对于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设计已有外观设计专利的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如果著作权法保护技术、设计,因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远超专利权,势必会导致专利法被架空。 由于种种因素,著作权法上对于侵权的认定可能与通常情况下人们的价值判断相悖,亦导致错误的法律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