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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 一、案件描述: 2020年3月18 日,对方公司委托我方公司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原告提 供了物流系统给对方公司进行下单。双方同时建立了 QQ群用于沟通、对接业务,然后由双方工作人员进行对账, 对方公司付款,双方按此模式进行合作。2021年3月 至2021年6月,对方公司多次委托我方公司通过海+派及 空+派的方式将其货物安排运输至美国、英国、法国、西班 牙、意大利、日本、德国等国外目的地,我方公司均按约定履行 义务。经双方对账确认,对方公司应支付原告运费 1,069,139. 75元。但对方公司并未按约定支付。 2021年7月7日在我方公司多次催讨之下,对方公司向我方支付运费50,000元,剩余 1,019,139元未支付。 2021年8月5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书》,公司已经第一时间安排转运了对方公司剩余库存的292箱货物并经签收。原告在双方沟通的微信群及与 对方公司人员的微信私聊中告知了货物的送达情况。 2021年8月底,我方公司提供了签收证明,但对方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支付运费。 2021年9月至12月期间我方公司多次催收,对方公司向我方支付355,000元,尚有664,139元空运、 海运运费未向我方公司付清, 2022年2月22日、2022年3 月11日对方公司向我方公司支付2笔3万元偿还空运运杂费,仍剩余 281,024元未偿还。 二、我方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对方公司 向我方公司支付空运运杂费人民币(币种下同)281,024元及逾 期付款违约金(以281,024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 起按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判令对方公司向我方公司支付律师费16,000元、保全担保费700元; 3.判令对方公司的上述债务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由对方公司承担。 三、办案过程: 1.对方公司及金某(公司独资股东)答辩称: 1.我方公司与对方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书》生 效时间为我方公司向对方公司发送FBA签收证明之日起。 2.《还款协议书》第8条约定,此担保生效日以甲方即我方公司承 运的货物发送的FBA签收证明之日起生效。三方签订该份 3.《还款协议书》之后,我方公司并未向对方公司发送我方公司运货物的FBA签收证明,因此该份协议及担 保条款未生效。我方公司向对方公司主张律师费及投保费 并无合同依据。因担保条款未生效,我方公司向对方公司连带责任没有合同基础。 2.方向法院提供的证据: 1、关于原告与被告签署《物流运输合同》的事实记录 2、关于原告与被告签署《还款协议书》的事实记录 3、关于被告思拓佳公司付款的事实记录 4、关于双方沟通记录的事实 四、判决结果: 1、 对方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五日内向我方公司空运运杂费281,024元及利息损失(以281,024元为基数,按2022 年1月1日起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1. 3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2、对方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五日内向我方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6,000元、保全担保费700元; 3、对方公司的上述 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案件受理费6,878元、保全费2,379.21元(我方已预交),由对方公司负担。我方已预交的9,257.21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对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6,878元、保全费2,379.21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追缴。 5、驳回我方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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