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人事争议仲裁的范围如下: 1、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2、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等等。 法律依据:《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第十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人事争议案件受理的日常工作。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初步审查: (一)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申请仲裁的人事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三)该人事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四)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 (五)仲裁申请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对申请材料不齐备或者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指导申请人补充。对以上内容的审查应自接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审查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