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行什么管理对实验室实行什么管理 |
释义 | 27日公布施行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我国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条例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第六条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承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检查、维护实验设施、设备,控制实验室感染的职责。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我国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至四级。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具有与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工程质量经建筑主管部门依法检测验收合格。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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