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近日,江苏某中学附近发生一起当街捅人案。据了解,男子张三与自己的网恋女友刘刚发生矛盾,误以为一过路女孩是刘刚的女儿,便拿刀捅伤对方进行报复,后路人共同上前制伏张三。幸而该受伤女孩经救治无生命危险。张三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公安机关依法刑拘。 张三称自己认错了人,误以为女孩是刘刚的女儿,认为自己是过失犯罪。那么他的狡辩对定罪有影响吗? 《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因为张三故意捅伤他人,但由于群众见义勇为,没有造成受害人死亡,因此张三属于故意杀人未遂,可以比照杀人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 至于杀错了人,能不能认为张三是过失犯罪呢?在这里张三其实仍然是故意杀人,只是欲杀的对象并非其所认为的刘刚女儿,而是无辜的过路人。这种错误我们也称为对象错误,张三欲杀刘刚女儿,却误杀了路人,在故意杀人的犯罪构成要件中,对杀的人并无要求,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无论他心里想杀谁),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并且造成被害人死亡后果的,构成故意杀人既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