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在建工程抵押合同的法律性质,签订时应注意什么 以没有完成的建筑物设立抵押权时候,抵押合同不能立即发生物权的效力,只能在当事人间发生债的效力。因为不动产抵押权的生效还需要登记。对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来说,抵押合同成立和生效与抵押权的成立是有区别的。 二、签订时应注意什么 (一)在签订合同之前注意审查抵押人以其在建工程进行抵押是否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或是否具有有关机构同意的决议。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抵押权人对在建工程设定抵押权时应根据抵押人的企业性质的不同,分别要求提交相应的文件: 1、抵押人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的,其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房地产抵押的,应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 2、抵押人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必须经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通过,并报其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3、抵押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必须经过董事会通过,但企业章程领有规定的除外。 4、抵押人是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但公司章程领有规定的除外。 (二)双方当事人对在建工程的价值协商议定,或聘请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在建工程抵押合同除必需房地产抵押合同的具备的条款之外,还必须以下内容: 1、《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2、已经缴纳的土地使用出让金或需要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数额; 3、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 4、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 5、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 (四)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否则抵押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五)在建工程字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抵押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