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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的关系是怎样的
释义
    首先,抵押权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以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的共同之处主要是:两者均为担保物权;两者的标的物均涉及不动产;两者均不占有标的物;两者对标的物的拍卖价款均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其次两者的区别如下:
    1.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为法定担保物权,抵押权则为意定担保物权。
    2.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具有法定性,因此,其生效无需登记公示,而抵押权以登记公示为生效要件,抵押物未登记公示,抵押权不生效。
    3.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标的物只为不动产,抵押权除了不动产,还包括动产。
    一、抵押权到期后还享有优先受偿权吗
    抵押权是可以享受优先受偿的。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担保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存在于特定财产上的物权。
    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总称。
    抵押权设定的目的是通过处分抵押物来实现对债权的清偿。传统民法抵押权的标的物仅限于不动产,现代民法扩大了抵押权的标的物,权利、动产亦可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物。抵押权无须转移抵押物的占有,但是必须登记才能公示他人。“当事人以不动产和特殊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二、债权优先受偿权的特点
    首先,它是不依破产程序能够对特定财产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权是优先受偿权的基础。要求设定担保权的目的是为依靠担保物确保债权和经济价值。这样,破产法承认担保权在原定人破产情况下仍有法律效力,担保人可以不依破产程序从担保物中优先受偿。其次,优先受偿权限于在特定财产上得到。特定财产指进行债权担保的财产。再次,优先受偿权仅能在破产财产中担任保权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权。所以,其对象只限于破产范围内的特定财产,对于其它财产,都不能使用优先受偿权。第四,债务人提供的财产担保必须是在破产宣告之前一定期限内设定的。按我国《破产法》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到破产宣告之H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无效。优先受偿权的范围限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债权人无论就动产,还是就不动产没有抵押权,只要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不依据破产程序得到优先受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六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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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7 17:3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