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抵押权人可以优先受偿新建建筑物所得的价款吗
释义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筑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一、抵押后新增加的建筑物不能作为抵押财产的原因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新增加的建筑物是不能作为抵押财产的。这样规定的主要原因是在设定抵押权时,其标的物不包括新增加的建筑物,新增加建筑物不属于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对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和收益,抵押权的效力不能及于这部分新增加建筑物。新增加的建筑物虽然不属于抵押财产的范围,但是债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如果不将新增加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一并折价、拍卖或变卖,将来就会影响到新增建筑物的价值,因为这部分建筑物已没有了土地使用权;如果新增加的建筑物拆掉后再行使抵押权就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基于以上价值的衡量,法律规定,对有新增加建筑物的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由于新增加的建筑物不是抵押财产的范围,所以对有拍卖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不得优先受偿。
    二、不能抵押的财产有哪些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1 9:4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