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外人民法院离婚需要交纳什么证件? |
释义 | 涉外离婚一般需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资料:身份证明、结婚证、护照(外籍人员需要经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在华居留证明、民事起诉书、授权委托书、书面意见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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