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明人应提交当年度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编委等其他登记部门出具的法人资格证明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或其核准登记部门出具的资格证明。同时,原告应确认自己的受送达人和送达详细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并承担因送达不能而产生相应法律后果。 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应是作出所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并提供被告明确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的详细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原告应提供与争议事实有关的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并填写证据清单,注明证据名称、份数、证明对象及提交时间。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