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外情证据的收集方法 |
释义 | 婚外情证据搜集的注意事项:(1)避免侵权行为;(2)对短信、通讯软件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证据及时提交公证,以保证证明力;(3)提交法庭的录音材料应清晰完整,不存在随意删减或行为,采用录音笔等高科技手段取得的音频文件应转录在磁带上或刻录在光盘等物质载体上,并附上录音笔录以便法庭查阅;(4)采集的毛发、血液、唾液等DNA亲子鉴定检材、样本,应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的要求保存,送检,以保障鉴定结论的真实有效性;(5)采用合法手段获得的涉及当事人隐私的证据材料应妥善保管,除提交律师和法院外,不得散布传播,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更不能据此要挟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在进行离婚诉讼时,什么样的外遇证据才会被法院采信 1、电子邮件、聊天记录:对方与第三者之间的往来的信件、邮件或者是聊天记录,保证是没有经过改动的。 如果要想让此类证据被法院采信,要有一套完整的证据链,让它们互相印证。 在提取电子邮件或者聊天记录的过程时要经过公证处公证,在起诉离婚时自己单独提取的电子邮件或者聊天记录等外遇证据是很难被法院采信的。 2、保证书或悔过书:在婚外情被另一方发现之初,一些人会写下保证书或悔过书表明自己今后“决不再犯”的决心。 这类保证书或悔过书是会被法院采信的。 3、照片:因为婚外情证据的取得要有合法性,所以,如果请侦探公司拍照片,操作的过程中要好好的考察侦探公司对婚外情证据的理解,确保婚外情证据的合法性,已达到在法庭离婚时能提供有效地外遇证据的目的。 4、录像:如果当事人在公开场合拍摄的录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是偷拍,只有在自己家中拍摄到的录像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在宾馆通过监控录像拍摄的、破门而入在他人家中拍摄的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5、录音:夫妻双方就一方有外遇的问题进行谈判时的录音资料,主要靠当事人自己偷录采集,并不需要告知对方。如果当事人采集的录音中,对方对其有外遇行为予以承认,那么该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 但需要提醒您的是,因为现在的一些数码录音资料有修改的功能,所以当事人向法院提供录音资料时,要能证明其是未经修改的。 二、录音取证怎样才算合法有效 录音取证在以下条件下才算合法有效: 1、录音、录像证据必须合法取得; 2、不存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3、录音中的谈话对象身份明确,内容清楚,无疑点,未经剪接或其它形式的伪造; 4、录音内容限于与案件有关的合法民事行为或活动,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5、对方当事人未提出反对意见或者提出反对意见不够充分的相反证据。 6、非法取得的证据是不可以作有效证据的,录音证据如果是非法取得的,也仍然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1)如果是与对方当面或电话沟通过程中,偷偷录制双方沟通的过程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属于合法取得,有效; (2)如果是采取在他人居所、工作场所等安置偷录设备,或者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不属于合法取得,无效。 一、录音作为诉讼证据的限制有以下: 1、录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 2、录音、摄像等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只有在有其他证据以佐证而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 二、录音取证是否违法,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决定: 1、当事人有窃听、偷听他人隐私的行为,则构成了侵权行为,属于违法; 2、如果录音在采集过程应在适当的地方进行,录音当事人的谈话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则是不违法的行为。 总之,如果是与对方当面或电话沟通过程中,偷偷录制双方沟通的过程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属于合法取得,属于有效证据。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往往涉及到对录音等证据有效性的认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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