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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限期五年内认缴制下,存量公司怎么应对!
释义
    【新法亮点】限期五年内认缴制下,存量公司怎么应对!原创 李想 李想股权律师 2024-01-05 12:40 发表于江苏
    
    此次《公司法》修订争议最大、关注最多就是关于限期五年认缴制的问题,三审稿出来以后,实践中反对的声音是比较大的,即使现在通过了该制度,仍然还是存有争议,其中关注度最多的就是现有的存量公司怎么办!
    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个人观点:对于新公司法确立的限期五年认缴制,以及现有存量公司后续如何应对,个人意见如下,仅供参考。
    一、限期五年内认缴到位有一定的合理之处
    根据新法上述规定,我国实施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基本制度是没有改变的。自2014年我国全面实施认缴制以来,被称为“0元办公司”,有效解决了实缴登记制下市场准入资金门槛过高制约创业创新、注册资金闲置、虚假出资验资等突出问题,极大地激发了经营主体活力。据统计,我国公司数量从2014年的1303万户,增长至2023年11月底的4839万户,增长了2.7倍,其中99%属于小微企业。
    正是给予了公司极大的自治空间,所以全面认缴制就具有了天生的弊端,零实缴、无期限。据说前段时间海南注册了四家注册资本9500亿欧元的公司,换成人民币就是7万多亿。常见的认缴期限一般为20年或30年,但有的却注册期限99年、100年,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很多股东注册公司根本就没打算实缴,这就意味着公司很容易出现债务危机,加上现行《公司法》给予了股东极大的自治空间,使得债权人维权难度加大,即使现有公司法规定了加速到期制度,其实都很难启动。
    此次新《公司法》加大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缩小了股东的自治空间,肯定了全面认缴制带来的利好,也认识到了存在的弊端,所以折中设置了不过超过五年的认缴期。据统计,我国小微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2.5年,寿命超过5年的小微企业不足7%,说明绝大多数的公司根本存活不到五年就倒闭了,所以对新注册公司设定最长五年认缴期,确实有其合理之处。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高丝敏认为,附加了五年的实缴到位的期限限制,同时,配套规定了催缴出资、股东失权以及出资加速到期等制度,符合大部分企业的生命周期,也符合市场对于债务履行合理期限的预期。
    二、存量公司如何应对及注意事项
    1、针对性的设定较为充裕的过渡期
    截止2023年11月底,我国注册公司的数量有4839万户,其中99%属于小微企业,如果现在要求实缴的话,很可能会有一大批公司注销、倒闭。现在的经济环境,已经让很多民营企业感觉到了越来越大的经营压力,企业家需要的不是阶段性的变来变去,而是稳定的预期和稳定的营商环境。
    根据上述新法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以,后续行政机关有针对性的采用柔性方式设置较为合理的过渡期更加重要。为此,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避免新设公司和存量公司适用注册资本法律制度的不一致,强化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同时减少对绝大多数正常经营的存量公司的影响,充分考虑经营主体类型、行业领域等复杂情形,将研究为存量公司设定一定年限、较为充裕的过渡期,按照新《公司法》要求,分类分步、稳妥有序调整存量公司出资期限至新《公司法》规定的期限以内。
    2、公司减资需求增多,应注意程序要合法
    很多公司在认缴时为了各种需求,其中不乏打肿脸充胖子的,设定了很高的注册资本,在新《公司法》实施后如要五年内实缴,或者即使设定了允裕过渡期,但如果存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公司或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这样对股东来说,将面临巨大的债务负担。所以现在很多公司能减资的尽快减资,不用的公司或已被长期吊销还未注销的公司,确实应当尽快注销了,但应注意减资或注销的程序一定要合法,否则同样面临债务负担,如果在盈利或减实缴或者不同比例减资,以及公司注销时都要注意及时缴税。
    如果确有注册资金需达到一定额度要求的公司,例如有投标条件需要等,可以先完成减资,减资后实缴到位,后期再逐步增资也未偿不可。有人提出公司到四年半的时候注销,再成立新的公司,个人觉得不可取,对于正常经营的公司,对外发生交易活动的主体不易过度地变动,尤其是合同正在履行,尚有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
    3、注意未缴出资部分会股东失权
    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4、注意不能抽逃出资
    设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到位以后,以各种形式把实缴的注册资本抽回的,可能构成抽逃出资,根据新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股东除了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都应当与该股东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股东自己承担就算了,还连累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以新法实施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更重,挂名的风险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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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1 15:4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