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郜云律师学习研究(缓刑类)段XXX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决
释义
    郜云律师学习研究(缓刑类)段XXX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3)沪7101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刘XXX,男,2000年11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庆云县,XX,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庆云县城区。因本案于2022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抓获),同年2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段XXX(曾用名段XXX),男,1993年7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高密市,XX,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高密市。因本案于2022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同月28日被抓获)。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X、段X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XXX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名下的多张银行卡交给他人使用。至案发,中国银行以及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流水达人民币六百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现已查证系涉诈资金达三十五万元,自述牟利二万余元。同年1月26日,被告人刘XXX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022年1月期间,被告人段XXX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名下的多张银行卡以及银行账户交给他人使用。至案发,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以及江苏苏宁银行账户内流水达四百万余元,现已查证系涉诈资金达二十八万余元。同年1月28日,被告人段XXX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XXX、段XXX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XXX、段XXX均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XXX、段XXX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刘XXX、段XXX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XXX、段XXX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XX、段X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X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段X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供犯罪所用的被告人财物予以没收。
    刘XXX、段X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员  乔淑葳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徐 毅
    书 记员  韩 剑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13 5:3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