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赢得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某诉讼请求”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
释义 | 一、案情简述: 2016年8月1日,上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公司)与总承包商××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分包消防施工工程的《南昌××广场消防工程合同》后,于2016年8月25日与原从事过消防工作的陈某某签订《南昌××广场项目消防工程合作协议》(下称8月25日合作协议),将分包的消防施工工程项目包工包料承包给陈某某施工。陈某某在签订该合作协议后,私下邀请原告刘某投资入伙。但在施工过程中,陈某某退出承包,并私下将其与上海公司签订的《8月25日合作协议》及已完工程转让给原告刘某,上海公司得知后拒绝刘某个人承包施工。故刘某就邀请余某专门注册成立有消防工程安装经营范围的“黄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下称黄石公司)来承继该工程项目施工。 2016年12月26日黄石公司与上海公司签订一份约定内容与《8月25日合作协议》完全相同的《南昌××广场项目消防工程合作协议》(下称12月26日合作协议),从而将之前陈某某承包的消防工程施工,与及已完成工程量和工程款结算等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交由黄石公司承继。但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由于黄石公司两股东的投资款不到位,管理人员缺乏现场协调能力及技术和管理能力。以致造成发包人前期制定的各项节点计划均不能按时完成,消防施工工程进度严重滞后,众多工程质量达不到发包方约定的质量要求,故而被南昌××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多次责成整改、解决。鉴于黄石公司已再无施工能力和现场组织管理能力;鉴于黄石公司的行为已给上海公司的声誉和形象造成重大损害。为抢回延误的工期,上海公司才被迫将黄石公司清退出场强行接管施工。之后就工程款结算,因未能达成一致,刘某既以其属实际施工人诉请上海公司支付其工程款280余万元及利息。 二、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因原告刘某以实际施工人名义提起本案诉讼,主要是以其与上海公司签订所谓的《劳务分包合同》为据提起。刘某是否属实际施工人,该《劳务分包合同》是关键。就此,董律师作为上海公司代理律师提出:第一自与黄石公司签订《12月26日合作协议》后,上海公司只与黄石公司发生承包及工程价款结算关系,而没有与刘某个人发生承包和结算关系。上海公司自始至今都没有与刘某个人签订过任何合同和协议,故该分包合同有伪造之嫌。第二再从《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时间可看出,在该合同中盖的上海公司项目部印章是上海公司书面授权启用之前,而且未经上海公司追认,故该合同对上海公司也不发生效力。第三刘某请求结算的工程款并不是按《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只结算劳务工资,而是按《12月26日合作协议》约定诉请全部工程价款。所以,刘某不是本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其以原告身份诉讼,主体不适格。本案有资格提起诉讼的只有依法登记注册并领取了法人营业执照的黄石公司,请对刘某诉讼驳回。 本案历时一年半,经过八次开庭审理。最后法院完全采纳律师意见,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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