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律师过失未开庭,律师及所在律所被法院判决赔偿当事人损失600万 |
释义 | 最近律师圈流传着一份深圳中院作出的二审民事判决书,因一李姓律师未到庭参加诉讼,导致案件按撤诉处理,使得当事人的行政国家赔偿诉求无法实现,最终法院判决该律师及所在律所赔偿当事人600万元。我们先来看看这名律师所代理的这个案件的案情。 2014年1月8日,林某某通过竞买的方式承包了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羊额股份经济社的一处52.85亩的鳗鱼场用于农业种植和养殖,承包期限12年。该鳗鱼场是90年代由政府经营,在林某某竞买之前,该鳗鱼场由陈某某承包经营。林某某承包后,又以60万购买了陈某某现有的建筑物、水电和消防设施,投入700万元建设生产设施,并雇佣办公人员开展经营活动。2015年,国家部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对当年的违法用地图斑进行监督检查,并于2016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所有违法图斑的拆除工作。林某某承包的鳗鱼场被列入必须拆除违法建筑之一。2016年6月20日,伦教街道办下设的土地执法整治办公室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林某某承包的鳗鱼场。 2018年4月19日,林某某委托深圳的李律师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伦教街道办事处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960万元。该案审理过程中,因为李律师未到庭参加开庭,顺德区法院遂按照撤诉处理该案。后李律师再次代理林某某向顺德区法院提起诉讼,增加了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作为共同被告,同样要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960万元。经过三次开庭审理,顺德法院最终以林某某撤诉后无正当理由再次以伦教街道办为被告提起强拆违法及赔偿案件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起诉。林某某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林某某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院最终驳回了林某某的再审申请。 李律师的未出庭的过失,导致案件无法推进,进而使林某某的损失无法获得赔偿。李律师向林某某出具了一份《承诺书》,其中第二条写明“如经过协商或者诉讼,最终无法确认林某某的损失,导致林某某因本人的过失行为,导致无法得到救济,本人承诺自愿赔偿林某某因本人造成损失陆佰万元,本人赔偿完毕林某某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行向本人索赔。” 之后,林某某便以李律师及其所在律所为被告,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律师和律所赔偿其经济损失960万元及利息约116万元,合计约1076多万元。经过审理,福田区法院判决律所退还林某某5万元律师费并赔偿林某某损失100万元,李某某赔偿林某某损失495万元,同时要求林某某对律所退赔的105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律师和所在律所对一审判决不服,遂提起上诉,深圳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这个可能是律师没有出庭导致赔偿数额最高的案件,很多律师都替这名律师惋惜,因李律师代理林某某的案件仅收费5万元,共涉及四个案件七个程序,代理期限长达四、五年之久。 我个人认为,这个赔偿600万的结果是正确的。主要有三个理由: 第一,确实是因为律师没有出庭导致案件撤诉,进而导致当事人的行政国家赔偿案件无法进行,损失无法得到赔偿。因为这是一起伦教街道办强制拆除林某某鳗鱼场引起的行政赔偿案件,法院不受理案件,林某某自然无法获得赔偿,这与李律师未出庭导致案件按撤诉处理有直接关系。 第二,再审之后,李律师向当事人林某某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书第二条约定:“如经过协商或者诉讼,最终无法确认林某某的损失,导致林某某因为本人的过失行为,损失无法得到救济,本人承诺赔偿林某某因本人造成损失六百万元,本人赔偿完毕林某某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再行向本人索赔。”写了这个承诺书,李律师自然也应当依约履行。 第三,之所以赔偿数额600万元,还因为当事人林某某由于街道办的强拆行为损失巨大。林某某承包鳗鱼场后,支付租金约93万,支付给上一手的设备转让费60万,承包后建设生产设施花费700万元,人员办公工资费用100万元,其在行政国家赔偿案件中主张的总费用合计960万元。所以,跟林某某的实际损失比起来,600万的数额还是相对少一些。 那么,这个案件对律师和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有什么启示呢? 对律师而言,还是要认真履行代理职责,不犯低级错误。 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一是不要轻易撤诉。这个案件虽然是按照撤诉处理的,但是如果主动撤诉,再起诉法院一样不会受理。这也是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的一个特点。 二是#法律加油站#,面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要尽早提起诉讼,不要拖延,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一般是6个月,长一些只有1年,不要超过起诉期限。 对于深圳中院的二审判决,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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