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李兆岭:“一件代发”模式下专利侵权合法来源抗辩的认定简析 |
释义 | 【前言】 专利侵权纠纷中,合法来源抗辩往往成为被诉侵权方考虑的抗辩主张之一。在“一件代发”商业模式,被诉卖家往往提出合法来源抗辩的主张,以免除侵权赔偿责任。 【“一件代发”的商业模式简介】 “一件代发”是伴随着近年来电商平台的发展,逐渐演变出的一种商业模式。“一件代发”模式中,卖家(直销卖家)在网络页面中展示商品,并通过电商平台接受消费者的下单和付款,再在电商平台上向第三方卖家(上级卖家)下单和付款(“转单”),并要求上级卖家将商品直接向消费者发货;上级卖家收到直销卖家的订单后,按直销卖家要求直接向给消费者发货。 “一件代发”模式下,直销卖家向消费者销售的产品价格会高于上级卖家的销售价格,进而通过差价获取收益。也正是因为价格差的存在,为了防止跳单,“一件代发”模式下消费者并不知晓上级卖家的存在,仅知道直销卖家。 “一件代发”模式中,上级卖家代替直销卖家向消费者发货,即促成“代发”称呼的渊源。与批发不同,“一件代发”模式并不限制下单商品的数量,一件商品也可以由上家卖家代发,完成交易,因此,有了“一件”代发的说法。一件都代发,多件更有代发的意愿。“一件代发”含有夸张表达的手法。 “一件代发”模式商业运行逻辑如下图所示: “一件代发”模式商业运行逻辑 【“一件代发”对专利侵权行为的影响】 “一件代发”模式改变了产品物流及销售体系,也改变了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对于直销卖家而言,在电商平台开店销售商品时,不需要仓储实际商品,可以实现直销卖家仓储费用归零。从总体角度而言,通过向第三方卖家下单,理论上可以将消费者的订单多层“转单”,进而,可以将相应商品的集中仓储到一个仓库,实现全网、全国销售,并安排专门人员集中将相应商品发往全国各地。极端情况下,商品的生产者在销售之前根本不需要进行出厂运输,通过“一件代发”从工厂直接向终端消费者“销售”。这就导致侵权产品被层层“转销”传递,多链条传递,侵权行为多层多头存在。 对于商品的生产商而言,通过“一件代发”,不需要通过传统的方式建立销售体系,通过制作相应产品的“产品展示网页”,然后通过分发这些“产品展示网页”,为广大卖家所利用。理论上,市场就会自动自我繁殖,形成多条及多级销售链,进而形成立体销售网点,实现销售链节点指数级发展。这就容易导致侵权产品销售量巨大,使侵权者可以在短期内获得巨大利益,同时也使得专利权方遭受巨大、无法弥补的经济损失。 由于“一件代发”模式下,消费者不知晓上级卖家的存在,如果侵权产品制造者刻意隐瞒生产厂家,专利权方就无法根据侵权产品确定制造源头,而只能针对直销卖家采取维权措施。 在我们团队涉及直销卖家的专利侵权案件中,直销卖家往往会提出“合法来源抗辩”的主张,以免责赔偿责任。 【“一件代发”模式上,直销卖家“合法来源抗辩”考量的因素】 根据我们团队所处理的案件,我们了解到“一件代发”模式下,直销卖家具有产品的选择权,包括: (1)选择上级卖家。可以选择知名度高、经营时间长的商家,也可以选择经营时间短的商家。当然,选择知名度高、经营时间长的上级卖家,产品价格也高,在保证终端销售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差价就小,获取的收益就小。 (2)选择产品展示内容。一般来讲,为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直销卖家往往直接从上级卖家提供的产品内容(包括产品主图、辅助图及产品详情信息)确定自己销售产品展示的内容,但直销卖家也有选择权,并修改产品展示的相关内容。基于直销卖家的选择空间,且选择内容与其获取收益有直接关联性,我们认为,直销卖家具有防止审查产品是否侵权的注意义务。因此,直销卖家没有履行适当的注意义务,不能仅以“合法来源抗辩”免除赔偿责任。 根据案件实践,直销卖家“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可能考虑如下因素: 第一、销售的侵权产品是否属于“三无产品”。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包装需要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如果销售的侵权产品没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说明直销卖家没有履行审核产品是否侵权的注意义务,不属于“不知道”的情形。(2021)最高法知民终1138号案就明确:被诉侵权产品无生产厂厂名、厂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标识,可以作为认定销售商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重要考量因素(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2)》)。 第二、直销卖家是否销售权利人的正品。在我们团队处理的案件,作为被告的直销卖家在销售专利侵权产品的同时,还同时在销售权利人的正品产品。对于此种情形,法院认为:XXXX公司(直销卖家)理应对其销售的涉案产品是否侵害他人专利权承担合理注意义务。XXXX公司在YYYY网店同时经营两家店铺,其中一家店铺销售专利产品(正品),并在销售页面标明了涉案专利的专利号,且该产品销量较大,XXXX公司知道涉案专利权的存在。但其在另一家店铺同时售卖被诉侵权产品,外观与专利产品基本一致,价格却相差一倍,……对该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应当具有识别能力,却仍进行销售,主观上难谓善意,其不符合“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主观要件((2022)浙民终1141号)。 第三、直销卖家是否“怠于”履行产品内容的审查义务。如上所述,直销卖家具有产品的选择权,在选择时,“怠于”履行产品是否侵权的审查义务,也可能构成其主观过错,进而可能认定“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如在(2022)苏03 民初1105 号案件中,法院就认为:根据XXX的陈述,涉案产品在其他店铺随机复制商品在自己店铺上架的,在此情形下,YYYY公司明显存在对被控侵权产品疏于审查的情形, YYYY公司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 第四、侵权产品价格合理性。如上述(2022)浙民终1141号)案件,由于侵权产品价格与专利正品的价格相差较大,认定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 【律师提示】 基于上述分析及案件处理实际经历,对于采用“一件代发“的直销卖家及专利权方提示如下: 对于采用“一件代发“的直销卖家而言,需要注意: 第一、选择上级卖家时,需要注意上级卖家的运营的规范性、提供产品图片及详情页的全面性,进而选择运营规范、产品信息完备的上级卖家。 第二、在审查产品内容时,可以查看产品专利的保护情况,或者通过客服沟通,就产品不侵权进行询问,或者让上级卖家提供不侵权的承诺,以证明履行了是否侵权的审查义务,规避侵权赔偿责任。对于产品价格过低的产品,就需要更加注意其产品侵权风险。 对于专利权方而言,需要注意: 1、在产品(正品)销售网页尽量标记自有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信息,为证明侵权方的明知行为提供基础。 2、采取积极措施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制止侵权行为的蔓延和发展。“一件代发”模式下,侵权行为很容易快速蔓延和发展,一旦形成蔓延趋势,将会造成巨在、且无法弥补的经济损失。(结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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