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PART01案情介绍 原告在同一产品上申请了三个实用新型专利,且三个专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均为正面。原告在被告一、被告二的线上店铺中保全了被控产品,且该被控产品外包装上显示生产厂商为被告三。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其中一个整机专利要求赔偿50万元,剩余两个局部专利分别要求赔偿25万元。 PART02办理结果被告三经知识产权的同行介绍委托了本律师作为其代理律师,本律师经过侵权比对分析发现,被控产品落入两个局部专利的保护范围,但是整机专利尚存在争辩空间。同时,本律师经过初步检索涉案专利文本发现,涉案专利的稳定性存在一定的问题,且出于拖延诉讼时间的考虑,本律师经被告三委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最后,一审判决被控产品不落入整机专利的保护范围,但是落入局部专利的保护范围,而局部专利的判赔额仅为3万元/个。PART03案件后续 原告和被告三均提起了上诉。二审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做出了专利无效决定,维持整机专利和其中一个局部专利有效,剩下一个局部专利全部无效。二审法院遂将全部无效的局部专利诉讼案件裁定驳回,至此被告三在该全部无效的局部专利诉讼案件已获胜。 同时,本律师指导被告三在诉讼过程中对被控产品进行专利规避设计,现已规避了维持有效的局部专利,至此,该专利的侵权诉讼对被告三的影响为仅需赔偿3万元。维持有效的整机专利的二审判决,二审法院尚未作出,期望再收到一份胜诉裁判。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