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徐某曾向张某借款10万元用于超市资金周转,约定3年后返还,债务到期后徐某因疫情影响不想还款,张某经多次催告决定将徐某告上法庭。法院受理案件后,张某的权人田某要求张某返还10万元债务,张某便将对徐某10万元债权转给了田某,此时田某向法院主张其是债权人要求作为原告参加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将存在争议的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人的,并不影响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但是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书对权利义务的受让人具有拘束力。上述案例中,债权受让人田某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代替原债权人张某,此时应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如法院不准许,此时应追加田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