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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起员工离职引起的案件,告诉你离职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释义
    案情简介
    
    A于2018年11月入职B集团公司,担任人力资源主管一职,在职期间,A因社保缴纳差额与B公司发生矛盾。
    2019年6月底开始,A向B申请调休并去国外旅游,但未经B公司同意。B公司随后通过邮件发通知进行督促返岗,A在7月1日回来公司以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并办理了交接手续。
    随后,A向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认为自己是以社保为由要求离职,要求B公司开具离职证明,索要工资和加班工资、失业保险金、经济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合计33000多元,B集团公司不愿妥协,找到了本律师团队。
    案情分析
    本律师团队经过研究,发现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个是工资基数的问题,双方的工资主张大概相差2500元,其次一个是离职原因的问题。一个是究竟是个人原因离职,还是社保问题离职,分歧很大。
    我方研究了案件情况,发现B公司是有为A购买社保,但是按照最低基数购买的,那么劳动者是否就可以以未足额缴纳社保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我们持否定态度,并以此作为抗辩理由。
    顺利调解
    我方提交了充分的证据,也提交了对方单方提出辞职的证明,最终在开庭时双方达成调解,B公司仅支付3500元就结束本案,B公司对我们的工作成果感到非常满意。
    律师建议
    这个案件所涉及的纠纷实际是很常见的,主要有两个问题:
    1、离职原因是什么?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以此种理由提出离职的劳动者,是无法得到经济补偿金的,在实践中,我们也经常碰到这种状况:即企业要求员工自己提出辞职,而员工因为不了解法律规定,稀里糊涂地签名或者提交辞职,这种情况下就对员工不利,员工需要提出更充分的证据证明单方辞职并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如果员工离职时要写清楚具体原因,如果想要企业赔付经济补偿金,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切勿以简单地以“个人原因”一笔带过。
    2、社保不足额缴纳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
    如果员工以此理由提出离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实际是难以得到支持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只是以未缴纳社保为由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而未足额和未缴纳并不相同。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2008年的一个会议纪要(已废止)也是持这种观点。
    如何处理好离职,以及离职原因的选择,均会对以后的案件影响深远,因此无论企业或者员工方,都应当对此审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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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2:2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