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发生撤销权的债权是什么样的 |
释义 | 不发生撤销权的债权是,债务人没有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的债权;或者债务人也没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的债权等。 一、债权人发现夫妻死亡前转移财产该怎么办 债权人如果发现夫妻死亡前恶意转移财产的话可以行使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也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恶意转移财产是为了逃避相关的债务债权,这种行为已经严重的侵犯到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债权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 二、撤销权诉讼当事人地位如何确定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涉及到债权人、债务人、受益人和受让人在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 三、行使撤销权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行使撤销权的适用范围为: 1、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2、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转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种情况。 撤销权设立的宗旨在于防止债权人共同利益因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对财产的不当处分行为而受损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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