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离婚时房子判给出资方,其继续还贷。婚内共同还贷部分由得房子的一方赔偿。父母为子女婚后买房,有约定按约定,没有则按共同夫妻财产处理。 法律分析 1. 一方父母支付房屋首付款,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登记方所有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利息和增值)由得房方向另一方做出补偿。 2. 如果父母为子女婚后买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看是否有约定。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共同夫妻财产处理并可分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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